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毕业生离校的有关工作,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使毕业生能安全、愉快、文明地离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条 学校实行毕业生(含结业生,下同)统一时间派遣离校制度,凡我校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离校日期三天内离校。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办理离校手续的,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住宿问题自行解决。

第四条 广大毕业生离校时要做到“四提倡四反对”,要提倡以健康文明的方式告别母校,讲秩序,讲团结,反对不讲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要提倡勤俭节约的美德,反对奢侈浪费、聚众狂欢;要提倡以班为单位为母校做一件好事,反对和杜绝损坏公物与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要提倡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处理和面对就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着眼未来,着眼发展,反对发泄怨气、私愤、偏激和消沉的情绪。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起哄打闹,不摔砸瓶子,不干扰、影响在校学生期末复习考试;

2、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污损宿舍内外墙壁、门窗及各种设施,不拆除各种电器窃归己有;

3、妥善归拢、保管个人有关证件、材料及物品,防止丢失或错拿别人物品;

4、仔细检查学校发给的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材料、报到证等有无错漏,如发现有错漏,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不得私自涂改;

5、文明聚餐、不酗酒、不划拳猜码;

6、离校前将所住宿舍打扫干净,不乱丢、乱堆放及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品;

7、毕业生要认真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室内外的公共设施,清理好个人物品,离校前要做好室内外卫生并移交宿舍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室内的公共物品由宿舍管理部门逐一验收登记,如有损坏遗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对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打架、起哄、摔砸物品者,学校除对其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规定予以赔偿。构成刑事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完毕以下手续:

1、填写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办理离校手续表;

2、在学校财务处结清所有欠交费用;

3、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4、获校内借款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5、交还所借阅学校书刊、借书证;

6、清点交还家具;

7、交还所有借用的学校物品、工具等;

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9、交还学生证、一卡通;

10、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领取户口迁移证;

11、领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寄发到学生生源地人事局,毕业生不得接触、携带个人档案,不得要求学校按个人指定地址投寄档案。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违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学校视情节可同时给予缓发“毕业证书”和“报到证”等处理。已领证的,一律予以追回,否则,学校将在有关媒体上声明注销。毕业生违纪处分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