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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教财〔2019〕1O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9年8月31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教财〔2019〕1O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相关单位,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具体如下:

1.当地政府认定的建卡贫困户学生,具体名单以市民政局确定名单为准;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

4.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5.父、母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残疾,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6.父、母下岗,生活特别困难;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具体如下:

1.单亲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2.来自多子女家庭,家中有三人以上在接受学校教育,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子女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3.父母下岗,生活比较困难;

4.来自农村,家中耕地少,自然条件恶劣,收成差,除务农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具体如下:

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表现;

3.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三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五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七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八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具体程序如下:个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3日,公示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须将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等规定信息,宣传到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协调、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贫困生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取消各类资助,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不努力,造成一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因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不合格而重修者;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等行为者;

(五)无故拒不参加勤工俭学劳动者;

(六)拒不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者;

(七)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房者;

(八)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九)经二级学院和学生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因违纪或学习成绩不佳而留级的学生不能享受各种资助。

第三十三条  由于学生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视其情况,予以一定的临时困难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试行。《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艺职学〔2017〕6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归属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

附件: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