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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经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市教委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专家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828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及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写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视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助学金的评选;

(二)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位;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五)在处分解除前,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受处分学生属家庭经济困难者,学院可以考虑参与勤工俭学等方式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六条  凡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或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罚:

(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故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诬陷他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拖欠、拖延赔偿等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七)邀约、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及解除处分

自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期满后,可以由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8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严重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记过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第八条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错误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团队获奖的,应是团队担任队长或副队长(以荣誉证书名字排序及参赛报名表信息为准);

(七)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省级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获奖的,应是团队担任队长或副队长(以荣誉证书名字排序及参赛报名表信息为准);

(八)对国家、社会和学院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  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以下追溯期内,可以给予学生处分:

(一)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处分,在6个月及以内的;

(二)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8个月及以内的;

(三)违纪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在10个月及以内的;

(四)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12个月及以内的。

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含两种)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等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的,学院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同学间发生矛盾冲突中,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和犯错后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凡在打架中持械或持管制刀具威胁对方,虽未伤人,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持械斗殴或持管制刀具斗殴,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民事责任,赔偿医药费,后果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未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打群架,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不满5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5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在第一次作案处理基础上增加一个等级处分。

(三)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抢劫、敲诈勒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学生一学期内因旷课、迟到、早退、旷操等违纪情况的性质、态度及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8学时以下,在本二级学院内或学院内进行公开批评(或警示教育);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受本条第一款第二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受本条第一款第三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受本条第一款第四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旷课学时,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实训等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晚自习缺勤1次按2学时计算;

(三)在课堂上不尊重教师,辱骂教师,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骗取多余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训、实习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教室、自修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在课外活动期间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学习时间经常到校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活动,或到校外网吧上网经常彻夜不归者,或在校内寝室通宵上网,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旷课达到规定课时数视为放弃学籍,应予以退学;

(九)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或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物品进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处分;

5.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院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期内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将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半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1天(含1天)以内的,给予所在二级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二)擅自离校1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2天(含2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2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4天(含4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离校4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7天(含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离校7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9天(含9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因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二十条  在撰写论文、报告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和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擅自存放和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三)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含外出实习,参观等)。违者除一切责任自负外,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害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或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使用交通工具,乱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学生晚归者,第1-2次给予批评教育;第3-5次给予警告处分;第5-7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8-9次给予记过处分;第10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二级学院内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已经学校安排宿舍住宿,擅自搬动到其他寝室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正,学校将通知其家长并根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校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和高功率用电器,严禁乱拉电线、网线,严禁宿舍内自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宿舍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灯具上拴挂蚊帐、晾晒衣物、悬挂饰品,在电器设施上覆盖易燃物品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自改动线路、改换灯头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寝室外接电、偷电等行为,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损坏公寓楼内供电、网络、消防设施或者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公寓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凡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引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在公寓内使用明火(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在校园内未经许可,售卖各类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用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召集并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凡参与赌博或召集赌博者,除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外,同时还将没收其赌具。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言行不文明、着装不文明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喝酒未滋事的,由二级学院对其批评教育;喝酒后出现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收看(听)淫秽视听资料、玩淫秽游戏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复制、售卖淫秽物品、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跟踪、恐吓、侮辱、诽谤他人、骚扰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院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