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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经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市教委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专家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828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本规定适用于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生源地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物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生源地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身份证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入学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及所在专业的院系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法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因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原因不能按照学院要求准时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在校学习和住宿,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新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入伍新生退役后两年;

(二)新生参与创新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其他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后(含两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若未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其学籍即不能被学院确认,无学籍的学生,将不能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考试,视为放弃学籍,按自愿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经学生处同意缓缴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方式采取在规定的时间,学生提交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学业警示、退学等按《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活动,相关经历和成果经学生申报,学院认定后载入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并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或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学分,具体规定参照《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对学生经多次学习取得的同一门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将最好成绩作为学籍处理依据,但对其成绩获得的形式如实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应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向所在院系及教务处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连续超过两周或两周以上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学生每次考试前,进行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且由学院统一考核,成绩优异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因参与创新创业或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在入学或复学后需转入与创新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四)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在入学或复学时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或学院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学院调整专业时,原专业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六)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可转专业的情况。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自愿退学或应予退学尚未取消学籍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不同类别、学科跨度较大,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

(五)不满足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其他条件的;

(六)申请再次转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院系、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报校长授权的分管学籍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完成学信网备案的学生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原学院在籍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

(二)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办结转学手续前受到国家法律处理或学院纪律处分的;

(三)拟转入我校前学生患病,且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

(四)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院期末考试前三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不受此条限制,但要在相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内提出转学申请,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院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审查和记载成绩、学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自修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具体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予以明确;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之上加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性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校学生应征入伍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其应当休学者。

在校学生创业,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2次,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创业休学以3年为限,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不含创业休学时间)。

第三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修读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读时间与复学后修读时间合并计算,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不含服役时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其表现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其表现行为及后果可作为学院复学或恢复学籍审查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院系同意,再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学籍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完成相关休学手续,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凡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由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退役复学的学生应持有效退伍证明申请复学。因创业需要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时,提交休学申请及创业的证明材料。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相应年级原专业,当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院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但应符合学院转专业规定。

超过复学期限,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院将以自愿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籍警示:

(一)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

(二)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

(三)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

学籍警示由二级院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院可以但不仅限于通过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应修课程(不包括重修课程)学分之和的三分之一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者;

(三)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再次休学、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创业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除外);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请假到期后,未按时销假,仍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院的;

(十)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按自愿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应予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不提出申诉的,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提起申诉并维持退学处理的,在申诉终决后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部门备案。